1.本市大力倡导的殡葬法制改革内容在殡葬改革方面:大力倡导善生轻葬理念,提倡遗体告别、追悼会、戴黑纱白花、敬献花圈花篮以及“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社区祭祀”“集体祭祀”“家庭追悼会”等新时代文明祭祀新方式。在殡葬法制改革方面:大力向社会推广“树葬”“墙葬”“家庭葬”“撒骨灰”等绿色、节地、低碳、环保的生态安葬方式。
二、关于火化遗体和购买墓地的规定
兰州市法定火葬区域内的所有遗体一律火化,禁止非法埋葬。
购买墓地时,应选择持有《甘肃省商业公墓许可证》的城市合法墓地;在非法墓地、墓区、耕地、林地购买的墓地不受殡葬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三、在城市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哀悼帐篷、举行哀悼仪式的处罚
“在城市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搭建哀悼帐篷或者举行哀悼仪式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提供设施、场地或者服务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关于向本市特殊困难人员免费提供基本殡葬(火化)服务的规定
根据兰州市民政局、兰州市财政局《关于为特殊困难人员免费提供基本殡葬(火化)服务的通知》(兰民发[2012]24号)规定:
1.免征范围: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不承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本市户籍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免征基本火化丧葬费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以及上述在殡葬改革区域自愿实施火化丧葬的人员。(但不包括领取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或者相关补偿款丧葬补助金的人员和在火化区域死亡并安葬的人员。)
2.免收基本殡葬(火化)费用:市内普通车辆交通费;殡仪馆3日内火化费用
冷藏保管费;普通火化设备火化费;3年以内的骨灰保管费;标准骨灰盒200元。
3.办理程序:殡葬承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逝者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兰州市殡仪馆开具的原始发票,填写《兰州市城乡贫困人口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批准、加盖公章后,到逝者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基本免费殡葬审批手续。
对死亡或异地火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还应当持异地《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火化发票等原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5.兰州市辖区内合法经营的骨灰安置公墓。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兰州市辖区内合法经营的骨灰安置公墓有:兰州市龙凤园墓地、兰州市长庆园花园式公墓、兰州市南山故园、兰州市天桥公墓、兰州市松鹤园树葬公墓、兰州市沈家岭福寿文化园、兰州市金溪公墓、兰州市庙洼山生态花园式公墓、兰州市和平牡丹园花园式公墓、榆林市完颜泉花园式公墓、兰州市万泉生态公墓、甘肃卧龙岗花园式公墓、甘肃卧龙岗逸景园、兰州市聚龙园花园式公墓、兰州市天府公墓、甘肃永安公墓。
六、未经批准修建公墓等殡葬设施或者扩大公墓面积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或者其他殡葬设施,或者扩大公墓面积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7.在公共墓地、农村公益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尸体、修建坟墓的处罚:“在公共墓地、农村公益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尸体、修建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8.在农村公益墓地、安置公墓从事墓地经营活动、为在火葬场死亡的人员提供墓地、继续接受已被取缔或关闭的墓地埋葬的处罚
“在农村公益墓地、安置公墓从事墓地经营活动,为在火葬场死亡的人员提供墓地
已被禁止、关闭的公墓继续接受埋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每个坟墓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外地死亡人员尸体运送审批手续。对我市管辖范围内外地死亡的人员,其尸体应当尽快就地或者就近火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尸体运送到外地的,死者家属须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条件:(1)有特殊情况或原因需运遗体出城的;(2)家属向兰州市殡葬管理处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1)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死亡前所在单位、医疗机构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2)接收证明(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3)身份证明(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户口簿须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