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布通知,全市免征
关于低保等特殊困难人员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和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收全省城乡低保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鄂民政办发[2011]7号),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基本殡葬服务帮扶工作,鼓励以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骨灰,提倡绿色环保葬礼,自2011年1月1日起,免收全市城乡低保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目标群体
我市享受以下救助和国家抚恤、补助、优待的居民,在殡仪馆办理火化,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二)享受社会救助的城市“三无”人员。
(3)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四)领取抚恤金、补贴人员:
1.残疾人(含残疾军人、残疾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和农民工);
2.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
3、村内退役红军老干部(包括村内西路军退役红军老干部、失散红军人员);
4、农村复员士兵(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经批准复员的士兵);
5、带病回乡退役人员(指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伤残评定条件,且有原军队以上单位定点医院相关医学结论或原始病历记录,且在个人档案中有记录,并在区民政局定点医院检查出军队认定的慢性病,符合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初级士官);
6.城镇和农村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定期补助的参战、参试人员。
(五)调查身份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案件。
二、与费用减免手续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葬礼承办者在本市殡仪馆安排免费基本葬礼或者安排在公墓减免费用安葬时,应当提供以下原件:
1.葬礼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死者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埋葬证明》;
(三)死亡人员生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免除基本丧葬费登记表》(附件1)。
葬礼承办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原件的,殡仪馆、公墓将不予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三、基本殡葬服务豁免项目
殡葬承办人凭上述证件在汉口殡仪馆、武昌殡仪馆、青山殡仪馆、蔡甸区殡仪馆、江夏区殡仪馆、黄陂区殡仪馆、新洲区殡仪馆办理火化遗体,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免收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包括:
(1)普通殡葬车辆将遗体送至殡仪馆;
(2)遗体门到门运送;
(3)遗体消毒;
(四)遗体在博物馆冷藏保存(3天);
(5)平炉火化;
(6)骨灰盒一个,价值100元人民币;
(七)将骨灰放入盒子,密封并写上字。
其中,遗体在殡仪馆冷藏3天以上与使用高档遗体运输车辆、高档火葬场的费用差额由殡葬承办者支付。
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申请程序
(一)市殡仪馆办理火化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本规定免收殡葬基本服务费条件,在汉口殡仪馆、武昌殡仪馆、青山殡仪馆火化的人员,其殡葬承办人员可凭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承办火化的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免收手续。
二、根据本规定享受免收殡葬基本服务费政策的人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前在汉口殡仪馆、武昌殡仪馆、青山殡仪馆火化,未享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其殡葬承办人应持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和殡仪馆开具的统一发票,到组织火化的殡仪馆办理退费手续,退费事项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免收低收入人群火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武汉民政[2009]109号)规定办理。
(二)偏远地区殡仪馆办理火化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户籍所在地在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符合本条例规定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条件的,在本区殡仪馆进行火化的,区殡仪馆按照本区规定的基本殡葬费减免标准为其办理免费手续。
二、对户籍所在地在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符合本规定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条件,于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在本区殡仪馆火化,未享受免费基本殡葬服务的,可凭死者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免收基本殡葬费登记表》(附件1)和殡仪馆开具的统一发票,到区殡仪馆办理退费手续。
3.各区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三)殡仪馆跨区、跨市火化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本规定免征殡葬基本服务费,其户籍所在地不在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其遗体在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殡仪馆和市外殡仪馆(火葬场)火化的,其殡葬承办人应当持殡仪馆出具的《居民死亡埋葬证明》、标准发票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该区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费免征标准办理免征手续。
2.本市跨区火葬和异地火葬基本殡葬服务费免征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5. 鼓励骨灰存放和生态安葬
鼓励采用占地较少的骨灰存放、立体空间或栽植树木、花坛、草坪等生态安葬方式。上述对象采用生态安葬方式的,承担安葬的殡仪馆或公墓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减免或无偿奖励:
(一)骨灰保管,是指火化后骨灰直接送交殡仪馆保管,由殡仪馆免费保管10年,超过10年的保管费用由殡仪承办方承担。
(二)立体安葬,是指在城镇公益性公墓或经营性公墓内修建的墙、廊、厅等立体安葬设施内安葬骨灰。初始使用年限为20年,负责安葬的公墓单位按墓型收费标准减免600元。
(三)鼓励采用生态安葬方式,即在城镇公益性公墓或经营性公墓内修建树葬区、花坛葬区、草坪葬区,进行骨灰深埋,首期使用年限为20年,公墓承建单位根据墓型不同,减免收费标准600元。
公墓单位要安排一些低成本的植树、花坛、草坪和立体安葬设施,充分保证上述物品能够免费安葬。
(四)自2011年起,对符合本通知条件,采用上述三种安葬方式的,殡葬承办人应持标准发票和相关证件到殡仪馆或公墓单位办理退还手续。使用期限届满后,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继续使用手续。
六、资金渠道
(一)本通知列出的7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中,第1至5项由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在2009年全省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平均水平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列入预算;第6至7项由市、区福利彩票公益金按1:1的比例分别承担。
(二)殡仪馆处理无人认领死亡人员和乞讨人员遗体发生的宣告、冷藏、火化、骨灰处理等基本费用,实行定额收费,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七、结算方式
(一)殡仪馆为城乡低保户等特困人员免收的基本殡葬服务费,殡仪馆、公墓单位为城乡低保户等特困人员免收的安葬费用,采取先征后报的办法。每年年底,分别向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丧葬基本费用免收汇总表》(附件2)和《丧葬基本服务费免收对象名单》(附件3);市民政部门汇总填写全市《丧葬基本费用免收汇总表》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比例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配套资金拨付给相关殡仪馆、公墓。
(二)殡仪馆处理无名死者、无人认领死者遗体和乞讨人员死亡发生的宣告、冷藏、火化、骨灰处理等基本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核算汇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按上述程序列支。
8.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低收入人群等特困群体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推进殡葬习俗和殡葬改革,是贯彻落实《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和市委、市政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关注民生、建设“和谐武汉、幸福武汉”的长期举措。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相互配合。中心城区要积极支持、配合区民政部门与殡仪馆、公墓经营单位的工作,支持和帮助殡葬服务单位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救助制度,积极推进殡葬方式改革,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宣传办事程序,做好告知。区民政部门、殡仪馆、公墓经营者要做好宣传工作,耐心解答受助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办理相关事宜。在接待场所或服务大厅公示服务流程、基本殡葬服务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三)统一项目名称,规范价格管理。各殡仪馆应当统一本通知确定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需要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项目和收费标准。殡仪馆开具的标准发票必须详细列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区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办证工作,严格审核凭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节假日期间安排值班人员办理办证。殡仪馆要安排专人负责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工作,建立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基本殡葬服务救助政策、程序、结果公开、规范、透明。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基本殡葬救助资金,确保基本殡葬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各区要严格纪律,防止虚报、挪用补助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财政局
201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