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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1036420元(全国统一)

发布时间:2024-08-13 11 浏览: 73

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新标准出台

2024年1月17日上午,2023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的一个重要数据是,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同步调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亡事故的员工,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同上(全国统一、同寿同价):

51821元×20=元

详情如下:

2024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一、居民收入

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1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6.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1%。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增长5.1%(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同比名义增长),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691元,增长7.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6%。

按收入来源分,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2053元,增长7.1%,占可支配收入的56.2%;人均经营净收入6542元,增长6.0%,占可支配收入的16.7%;人均财产净收入3362元,增长4.2%,占可支配收入的8.6%;人均转移净收入7261元,增长5.4%,占可支配收入的18.5%。

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33036元,增长5.3%,中位数为平均数的84.2%。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47122元,增长4.4%,中位数为平均数的90.9%;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18748元,增长5.7%,中位数为平均数的86.4%。(数据地址来自国家统计局官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以下福利:

(一)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区域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赡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死亡职工生前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这些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该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每丧偶、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赡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国家统计局此次发布的最新数据,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已调整为300万元。

我们来看看2013年以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从2013年的1万元上涨到2024年的1万元。具体来说: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元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元

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元

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元

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元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2024年:29种工伤认定情形汇总

1. 7种法定工伤认定情形

二、法定的三种工伤情形

三、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工伤认定的四种情形

四、国务院法制办批复中关于可以认定工伤的三类情形

五、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批复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六、人社部关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的两种情况

七、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 工伤认定的七种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七种法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

【认定要点】“三工”中,核心要件“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对工作原因也起着强化作用。如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2)上班前或者下班后,在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 所谓“准备工作”,是指作业开始前合理时间内所进行的与作业相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材料准备、工具准备等;所谓“收尾工作”,是指作业结束后合理时间内所进行的与作业相关的收尾工作,如清洁、安全保管、打包工具、被服等。

(3)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合理、不合法的目的没有实现,从而遭受他人报复性暴力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另一层含义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例如地震、工厂火灾、车间建筑物倒塌、单位其他不安全设施等造成的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是指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有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一个人患有职业病目录规定的疾病,但不是因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质的单位引起的,则该人所患的疾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

(5)出差期间,发生意外,导致人员受伤、失踪的;

【认定要点】缺勤期间包括:1.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受用人单位调遣或者在工作地点外从事与本职工作职责相关活动的期间;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调遣,在工作地点外学习、开会等期间;3.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从事其他缺勤活动期间。

如果员工在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或者受雇主安排在公司外学习、参加会议而受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被派驻国外,有固定住所、明确作息时间的,按照派驻当地正常工作情况认定工伤。

员工在出差期间遭遇意外事故失踪的,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月起支付其3个月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向其家属支付赡养费。员工生活困难的,可以垫付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员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6)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伤且不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路线往返于工作地点与住所、惯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宿舍之间;2.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路线往返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住所之间;3.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以合理的路线、在合理的时间内上下班;4.在合理时间内,以其他合理的路线往返于工作地点;

“不属于当事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包括不属于当事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不属于当事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管辖区域,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及其他供公众出入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二、法定的三种工伤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三种情形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首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注:即使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然患病,经48小时抢救后死亡,也不构成工伤。

(2)在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认定要点】本条仅列举了紧急救援、救灾等情形,凡是类似于紧急救援、救灾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是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造成他人受伤,则无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原军人因战伤或者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进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再次发生旧伤,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但可以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司法解释中关于工伤认定的四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因非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

(2)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安排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受伤的;

(3)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在合理区域内往返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地点而受伤的;

(4)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并且在工作时间和合理区域内遭受的其他伤害。

四、国务院法制办相关批复中规定三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辆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密函[2005]315号)中认为,只要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即“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辆事故受伤”,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2)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密复函[2008]375号)指出,员工李某从公司宿舍回到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密函[2005]311号)中指出,职工在单位工作安排下参加体育训练活动受伤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批复中关于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在工作期间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复函([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在现用人单位受雇,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职工在外休息、学习期间遭受他人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复函([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安排外出学习,在单位安排的休息区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实际所有人雇用的属于其他单位的车辆驾驶员在工作中受伤、死亡是否可认定为工伤的复函([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属于其他单位,并以该单位名义对外运营的,个人雇用的驾驶员与该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驾驶员在车辆运营过程中受伤、死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工伤。 (李迎春注: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隶属于其他单位,并以隶属单位名义对外运营的,个人雇用的驾驶员与隶属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规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恢复交通、通讯、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修复道路,保障粮食、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救援、救治受灾群众,临时招用人员受伤的,可以视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复函([2009]行他字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的司机王奎,未参加工伤保险,又不是正式警察,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其是否属于工伤,并确定工伤待遇标准,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死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复函》([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死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死亡原因不明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复函》([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死亡,死亡原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保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人社部近期规定退休年龄工伤认定的两种情况

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已达到退休年龄职工的工伤认定作出了新的规定,规定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并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该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已经通过项目保险或者其他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七、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认定要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就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交通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工伤事故罪的认定。

(2)醉酒、吸食毒品;

【认定要点】醉酒驾驶的标准,可以参考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及检测》(2004年)。该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并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视为醉酒驾驶;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视为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醉酒驾驶的认定依据。

(3)自残或自杀。

【认定要点】“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自杀不一定与工作有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实践中比较难的是,如何举证证明自残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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