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指南通知
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墓地、骨灰龛建设管理,提升基本公共殡葬服务能力水平,保障群众殡葬需求,逐步解决散葬、大墓、豪墓等问题,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和民政部等16个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民政〔2018〕5号)和省民政厅等9个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殡葬的实施意见》(皖民政〔2016〕113号)等殡葬法规、文件,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结合我省殡葬工作实际,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安徽省殡葬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龛建设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公益性公墓建设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龛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龛建设指南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19 年 3 月 14 日
安徽省农村公益墓园、骨灰龛
施工指南
1.基本定义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为当地村民(居民)提供骨灰安放(埋葬)服务(殡葬改革地区可以提供遗体安葬服务,下同)的非经营性农村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2.建设主体
农村公益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
三、资金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地方责任。市、县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公益墓园建设、扩建、改建配套设施资金,统筹安排,确保建设和管理经费。省财政以奖代补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资助学、捐资助学。
4.规划布局
1.统一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生态、立足实际、兼顾发展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公益墓园规划。
2.政府主导。各地要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
3、科学选址。农村公益墓地选址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意见,避免占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天然林,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道坝址附近、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建设。
4.合理布局。农村公益墓园数量及布局应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以乡镇为建设主体,行政村为辅助建设主体。对于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自然村或者几个相邻的自然村联合建设墓园。
五、标准化建设
1、建设规模。农村公益墓地建设规模根据骨灰安放总量确定。骨灰安放总量=农村公益墓地服务区域内常住人口数×人口年死亡率×20×50%。(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益墓地安放的骨灰占当地骨灰安放需求的预估比例)。
2.建设形式。湖滨、平原地区原则上应建设骨灰安置所,山区、丘陵地区可建设骨灰安置所或墓地。具体建设形式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尊重当地民众的意见和风俗习惯。
3.土地使用手续。申请人持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审核,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办理房产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房产证;占用农用地(不包括耕地)的,按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4、基本要求。贯彻“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四有”,即:标志齐全、区域边界明确、墓(格)标准统一、设施配套。建筑物一般按三级防雷要求防护。
墓园区域建设至少应包括“三区”,即:骨灰(遗体)安葬区、扫墓服务区、营业办公区。绿地、公共卫生间、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便道等设施应同步建设,并做好无障碍设计。“三区”设计应满足日常需求,同时兼顾扫墓高峰使用要求,遵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满足治安疏散要求。骨灰(遗体)安葬区应整洁庄重,按照保护自然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打造花园式墓园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扫墓服务区应本着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结合群众需求,设置焚烧、祭祀设施。 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移风易俗、生活文化宣传栏(长廊)、扫墓群众临时休息区等设施,营业办公区要公开墓葬价格、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投诉电话,配备墓葬(保管)档案保管设备。
墓葬要做到“两小一多”,即:墓穴小、墓碑小、绿化多样,墓地面积绿化率不低于50%。
采用隔间存放骨灰盒的,应合理划分墓室,配备规范的骨灰盒存放架等专用设施,做到“两防一通”,即防火、防潮、通风,严禁在隔间内放置易燃、易爆、易腐烂物品。
5、规模标准。墓穴标准:单座墓穴面积不宜超过0.5㎡,合座墓穴面积不宜超过0.8㎡(不含公共绿地、道路用地)。墓碑宜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行横式墓碑。墓穴间应有绿化带隔开。
隔间标准:骨灰盒存放架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骨灰盒存放室净高不应小于3.3m,并保持良好通风。考虑扫墓人员密度及楼层承重特点,骨灰龛(建筑)每层骨灰盒存放隔间数量应按从下至上依次递减的方式确定。
单个骨灰盒存放格所占面积不得大于0.25平方米,并应有“三样”:统一编号、格门锁、供人摆放鲜花的祭祀台。存放过骨灰的格间应有记录逝者姓名、张贴逝者照片等信息的地方。同一骨灰龛内所有格门锁均设计统一钥匙,由骨灰龛管理人保管。
6.施工管理
1.依法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流程和所需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经营性公墓审批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履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审批、分批建设,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公墓,造成违法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
2.加强管理。农村公益墓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岗等方式统一管理维护。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和提高农村公益墓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隆重感和仪式感。
农村公益墓地要建立严格的墓(位)出售登记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租赁、承包等商业行为,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并对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
3.规范收费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测或者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公益性原则,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制定,所得收入专项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4.公开。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处设立价格公开标志。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所在地市民政部门备案。年度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