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费
该企业员工平均工资为2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助资金
赡养一名直系亲属的,赔偿额为死者六个月的工资; 有直系亲属两人的,为死者九个月工资; 直系亲属三人以上的,为死者十二个月的工资。
3.直系亲属生活费补助
对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扶养直系亲属每月补助标准按所在地调整为五类企业: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临沂三区180元,其他九县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家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寡妇、孤儿的,上述补助标准提高10%。
(三)同时符合(一)、(二)项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及其扶养直系亲属死亡的待遇规定:
A、职工因工死亡,企业管理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费,其数额相当于企业全体职工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劳保基金按照扶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每月向扶养直系亲属发放抚恤金,金额为死者工资的25%至50%,直至扶养人丧失领取抚恤金条件为止。支持的。 具体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B、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数额为企业全体职工两个月平均工资; 此外,扶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按照扶养直系亲属人数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金额为死者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工资。 具体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三、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扶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职工退休后死亡或者退休后因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抚恤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扶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本文的 B 段。
D、职工赡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从劳动保险基金中向扶养的直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费:死者年满十周岁的,为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企业全体职工的工资; 死者年龄在一岁以上十岁以下的,为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死者不满一岁的,不发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死亡抚恤金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工伤残退休后死亡的,企业管理部门或者资本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支付企业三个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 14、《劳动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按下列规定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每月向扶养直系亲属支付抚恤金:有扶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死者工资的25%; 如果有两名受抚养直系亲属,则为死者工资的40%; 如果有3名或更多受抚养直系亲属,则为死者工资的50%。 该抚恤金支付至家属丧失赡养条件为止(赡养条件参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死亡、因抚恤金退休后死亡或者因非因工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的,按照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除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两个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外,还应当向扶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发放救济金。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有直系亲属的,为死者六个月的工资; 如果有两个直系亲属,则为九个月的工资; 如果有3名或更多直系亲属,则为死者12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扶养的直系亲属有劳动能力,企业需要用人的,行政机关或者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 ; 其抚养的子女、兄弟姐妹有权在企业举办的学校就读。
第二十五条 家庭中有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工作的,共同赡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贴标准的通知
(鲁老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各省养老保险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不论职务高低,丧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一次性使用,积蓄归家属。 资金通过原有渠道支付。
2、公司报销为去世员工举行告别仪式的实际费用,包括租用大厅、敬献花圈、放大肖像等。
三、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条和鲁格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退休生活费的人员,符合本通知的规定。
四.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山东省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调整规定
关于直属困难亲属赡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各省属企业、省管企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原因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不断提高。明显低。 为解决遗属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扶养直系亲属每月补助标准,根据所在地调整将企业分为五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家属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寡妇、孤儿的,上述补助标准提高10%。
(三)同时符合(一)、(二)项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领取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仍符合赡养条件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确定补助标准。
3.职工死亡后,配偶再婚的,取消其配偶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津贴,其他符合补贴条件的遗属可以继续享受补贴。
4、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劳动教养的,在服刑、劳教期间停止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 刑罚、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领取困难补助金。 被判处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但缓刑、缓刑、服刑期间监狱外不予调整。
五、为遗属提供生活困难补贴的单位,应当定期走访、信函了解遗属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贴。 [页]
六、职工赡养直系亲属的条件仍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确定。
7、调整后的遗属生活费,已纳入统一养老保险项目的,从统一基金中支付; 未纳入统一养老保险项目的,由企业按原渠道缴纳。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