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族后裔起诉家族墓被占败诉
法院认为违背殡葬条例 原告表示将会上诉
有这么一些人,他们是爱新觉罗家族的后裔,他们觉得自家家族墓上面被他人建了数量多达上百间的房屋,于是依法提起诉讼,诉求是让对方把所有那些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给拆除掉,就在昨天上午的时候,朝阳法院的温榆河法庭经过审理之后,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他们全部的诉求,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爱新觉罗家族后裔当中有个叫恒焱的人表示,会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原告
家族墓被上百间房占用
这起案件是经由爱新觉罗家族的4名有后代身份之人发起诉讼行为的,其中,身为爱新觉罗家族后代且年龄为66岁的恒焱人承担了全部诉讼相关事务的处理工作。
从恒焱那得知,有个地方,在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前街353号院,这地儿原本是爱新觉罗家的耕地跟祖坟所在之处。她拿出来的房产证明,上面显示的时间是1951年4月22日,还有时任北京市长的签名,面积是2亩地,是以村民耕地的名义登记在爱新觉罗·海观四子、叫爱新觉罗·纪瀛的名下的。打这之后,这个墓地一直都被爱新觉罗家族使用着,一直到现在。
恒焱讲,在1999年年初的时候,有家人前来进行扫墓,结果发现村民陈全林在墓地上盖起房子,并且还建有猪圈以及牛圈。要知道,陈全林是于1998年从村委会承包的这块地,每年都交给村里1000元。于1999年3月30日,为了保住家族墓,爱新觉罗后裔兆昌、兆祥以及易石这3人,和陈全林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爱新觉罗家族每年代替陈全林交给村委会1000元,另外给陈全林3万元,使其把房子改建在墓地的西北角,并且拆掉猪圈、拉上围墙等,而且每年给陈全林2000元,让他来看护墓地。
恒焱讲,从2005年起,陈全林开启建房之事,每一年前往墓地进行扫墓之际,就会瞧见陈全林新建造的房屋,截止到如今已建有上百间。
>>被告
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合法
陈全林又称,其因贫困故而向村委会承包土地,且获批了宅基地。其与爱新觉罗家签订看墓合同,乃是因其自身不懂法,“他们每年有两次前来祭奠,我都将其照顾得极为妥当,如同亲戚一般。再者说自2009年往后,他们便不再给钱了,我要维持生活,这才盖房的。”。
在该案进行审理的这段期间,陈全林的第二任妻子黄女士被追加成为了第三人,黄女士同样也不同意对房屋进行拆除,在此之前,陈全林从前有过两次离婚的经历,并且还分给了两任前妻六十多间房屋。
>>村委会
确实埋有后裔可做补偿
三岔河村党支部书记王拥军表示,村里的土地是针对村民的,陈全林当时由于生活困难,所以向村委会打报告申请建房、承包土地以便经营致富。对于爱新觉罗后裔所主张的对墓地的使用权,王拥军称其后人与村委会没有直接接触过,“土地改革已经明确土地性质不再私有,殡葬改革条例也规定了坟墓除有国家保护价值的墓地外,应该迁走或者深埋,不留下坟头。”。
先说王拥军所讲之事,自50年代起始直至如今,爱新觉罗家族墓地究竟是有偿予以使用,还是无偿用以使用,而且故去之人究竟是何时被埋葬于此的,一直以来都不存在任何能够证明的依据。倘若墓地里真的埋下了后裔,那么村委会就会依照相关补偿规定来实施补偿措施。
>>判决
违背殡葬条例驳回诉求
此案主审法官,曾深入到墓地所在现场进行勘查,针对墓地的历史情况,以及墓地的权属等多个相关问题,向该所在村庄的村委会,以及民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分别进行了解。
法院作出认定,依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要是未经批准,就不得擅自去兴建殡葬设施,同时这里是禁止建立以及恢复宗族墓地的。由于《殡葬管理条例》是在1997年7月21日发布并且施行的,而涉案的《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是1999年3月30日,所以该合同已然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恒焱针对此情形表明,回去与家人商议之后来判定是否进行上诉,其称“我觉得我们必定会上诉的,合同既然不具备合法性且没有效力,那么他建造100多间房子难道就是合法可行的了吗?”,而原告律师曹旭升同样持有这样的观点,在正常状况下,当墓地的所有权被收归国有以后,是应当重新对使用权予以确认的,然而这么多年已经过去,此项工作却始终没有相关人员去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