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决定修改《殡葬管理条例》,其中关于禁止在林地建造坟墓的条款已经取消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037号建议的答复
XX代表:
您反映的关于合理规划公墓土地使用、维护乡村坟地权益的情况已经了解,现回复如下:
2006年,省府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处理林区零散坟墓并强化森林防火的若干看法》。各处依照“优先迁移、迁移与平整同步、确保迁移有据”的原则,有步骤、有系统地实施了林区零散坟墓的迁移任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了优良的自然条件与创业氛围。
近些年,省林业局切实执行林业、殡葬相关法规条例,持续加强林区散坟迁移工作的成效,同时积极推动全省各地殡仪馆、集中守灵场所等非墓地合法殡葬机构的设立,充分供给林地额度,依照规定程序审批林地使用申请。
不过,国家层面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对于坟墓、公墓等设施的建设,若涉及林地或自然保护地,都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措施,例如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指出“不允许在以下区域修建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域和文物保护区等”;《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九条也规定“不允许在以下范围内设立公墓:(一)耕地、林地、草地;(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域和文物保护区等”;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指出“在风景名胜区域内不允许进行下列行为:(一)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垦、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这些条款清楚地表明,坟墓和公墓的建设,一旦涉及林地或自然保护地,将无法获得林地或自然保护地的使用许可。
先前,国家相关部门着手更新《殡葬管理条例》,并且已经听取过首批相关单位的建设性意见,在此过程中,“禁止在山林区域设置墓葬”的条款内容被移除了。省林业局主动与民政部门协作,针对收到的意见草案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交了调整方案,有力地推动了该规定的修订进程。
省林业局接下来将着力于三个要点,协力推进墓葬设施建设用地的落实。首先,会继续协助民政部门调整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着力推动部分限制性规定的修正。其次,会引导各地林业单位主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机关,在制定或更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间,对殡葬设施建设进行科学布局,确保殡葬设施用地与林地供应的顺畅。三是主动向国家林草部门反映,请求制定扶持墓地等殡葬场所发展的林业相关政策。
真心感激您对林政事业的关注与援助,期待您今后对我们的事业提出更多中肯的建议。
江苏省林业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