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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际丧葬费超过丧葬补助金,是否可以从未发放的赔偿金中扣除?

发布时间:2024-06-15 18 浏览: 51

路发案 [2021] 458

01

基本事实

原告苏峦、程红(死者父母)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程艳于2020年3月15日在工作单位死亡。此后,程艳所在公司济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先向原告、被告四人支付丧葬费3902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000元(其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工伤认定后支付),上述款项共计10000元。该笔款项转入被告谢国(死者丈夫)账户后,被告谢国拒绝支付两原告应得的工亡补助金10000元。 为此,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应得的工亡补助金1万元。后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305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谢果向原告支付工亡补助金1万元。被告谢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程某燕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已支付至第三人账户,扣除第三人垫付的人民币后,剩余人民币应由四原告、被告依法分割。 为此,请求依法分割原告程某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两原告应分担的诉讼费共计 元),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谢某伟(被害人之子)书面辩称:我现未婚,自母亲因工死亡后,我一直没有正式工作,一直靠打工维持生活。在批准工亡后,我爷爷要一半的养老金,既无道理,又违法。经多方协商(一半给子女,一半给我父亲、我爷爷、我奶奶),也可以按照工亡抚恤金的有关规定分配。在此,我提三点建议,供法院参考:1、工亡抚恤金发完后,扣除所有相关费用,一次性给付余额三分之一;2、为了让老人安度晚年,将两位老人送去养老院,所有费用由大姑、小姑和我平均承担,不设年限上限; 3、一半就可以了,这是两个老人的养老钱,必须专款专用,这笔钱是我妈的钱,而且这笔钱必须由我和爷爷共同管理,根据需要每年定期发放一次。看在亲情份上,我就不开庭了,请求法庭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谢某国辩称,其答复与被告人谢某伟的答复一致,两被告同意支付给两原告的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一半,另外丧葬费已超过限额,请求从总金额中扣除。

第三方济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希望双方能尽快达成协议,我们会把钱转给他们。”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程宏为死者程岩的父亲,原告苏鸾为死者程岩的母亲,被告谢国为死者程岩的丈夫,被告谢伟为死者程岩的儿子。2020年3月15日,程岩在工作中死亡。后程岩所在单位济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原告、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一次性垫付原告、被告丧葬补助金39024元(¥39024元),同时第三人一次性向原告、被告支付抚恤金元(¥元),以上金额共计42万元。 协议达成后,第三方先向四原告、被告支付丧葬费3902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确定为工伤后支付),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0000元。该款项转入被告谢某国账户后,被告谢某国拒绝向二原告支付其应得的工亡补助金人民币10000元。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工亡补助金人民币10000元。后,临淄法院作出(2020)鲁0305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被告谢某国向原告支付工亡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谢某国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20)鲁03民终318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某艳的死亡现已认定为工伤,程某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 万元已全部支付至第三方账户,扣除第三方垫付的 万元后,尚有 万元未分割。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国为按照当地习俗安葬其亡妻,实际花费丧葬费69385元。

02

判断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864号民事判决:

1、第三人济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亡补助金10000元,其中被告谢某国各得0.25元,原告苏某鸾、原告程某宏、被告谢某伟各得0.25元。上述款项由第三人济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2、驳回原告苏峦、程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判决摘要

个别情况下,职工死亡后实际发生的丧葬费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丧葬补助金数额可能存在差异,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合法处理,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先从未分配赔偿金中扣除实际发生的丧葬费用与丧葬补助金之间的差额,剩余部分依法进行分配。

04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实际支付的丧葬费与收到的丧葬补贴之间的差异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般来说,工亡补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用于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用,一般来说,丧葬补助金不需要在因工死亡职工亲属中分配。遗属抚恤金是按月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的生活补助金,因此不存在遗属抚恤金分配的问题。但由于一次性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所在单位与死亡职工亲属协商的结果,因此死亡职工亲属在支付之后不能再要求支付。关键是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工亡补助金是对死亡职工生存应得的收入的补偿,具有财产性质,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属抚恤金是向死亡职工生前扶养的亲属按月发放的生活补助金,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向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发放的一次性补助金。因此,遗属抚恤金仅仅是对死亡职工生前遗属的物质补偿,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同时也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慰藉。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本案中,原告、被告均为死者程某燕的第一线继承人,程某燕的死亡对其四人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工亡赔偿金可按照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因此,原告、被告如何分配赔偿金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符合伦理道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一般应按照共同生活程度、亲属关系疏远程度进行分配。本案中,被告谢某国为程某燕的丈夫,被告谢某伟为程某燕的儿子,原告程某宏、苏某鸾为程某燕的父母,亲属关系疏远程度、亲属关系疏远程度相近。因此,对剩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200万元进行合理分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丧葬费,即为死者办理丧葬而支付的费用,是因侵犯生命权而造成的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丧葬费赔偿仅在他人生命权受到侵害,致使他人死亡时才会产生。司法实践中,丧葬费是定额赔偿,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以一审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六个月计算。”丧葬费可以由侵权人先行垫付,也可以从受害人的遗产、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中垫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支付受害人丧葬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经支付费用的除外。对于被告谢某国主张丧葬费用应按实际数额扣除的说法,应该说,安葬死者是近亲属或者遗产继承人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秩序和优良风俗的道德要求。让死者安息,也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安慰。生死攸关,有始有终,慎始慎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这件事情没有固定的处理方式,因时因案而异。

工伤保险基金或死者所在单位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用于解决死者亲属在丧葬费用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也采取定额补偿方式,即使实际支出超过法定补助金额,也不能再次申领。当然,如果有结余,也可以分配给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 如果丧葬费用由非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垫付,应当从所得丧葬补助费中支付给垫付人(单位)。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国提供了69385元的正式发票,其为安葬亡妻实际支出的丧葬费为69385元,实际收到的丧葬补助费为39024元,尚不足以支付实际丧葬费用。丧葬费应当由死者近亲属或继承人均摊,但原告与被告因金钱问题产生矛盾,可以先从未分配金额中扣除两者的差额,将剩余部分在原告、被告四人中均摊,即每人分得四分之一,即0.25元。这笔钱现在在第三人手里,每人都应该从第三人那里得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合理合法。

05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被抚养人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区域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向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支付,且该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其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寡妇、孤儿每月发给10%。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死亡职工生前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和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对死者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获得较大的份额。

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得继承或者少继承遗产。

继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 一审合议庭成员:李延江、张春晓、刘晨

● 办事员:周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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